
11月15日,備受關(guān)注的四川夾江“2018.12.05”公交車爆炸案,由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盧仕兵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限制減刑。
此前的10月23日,樂山市中級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因該案社會影響重大,樂山市中級法院依法由三名審判員和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采用庭審實質(zhì)化的方式進行審理。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盧仕兵于2018年12月5日利用自制爆 炸物,在夾江縣漹城鎮(zhèn)迎春南路的王水井公交站臺,對車牌為川L78328號的3路公交車實施爆炸,造成20余名乘客受傷,公交車嚴重受損的后果。
11月15日下午,樂山市中級法院一審依法公開宣判了樂山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盧仕兵犯爆炸罪一案。根據(jù)被告人盧仕兵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被告人盧仕兵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對被告人盧仕兵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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