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臺北市地區(qū)檢察官通知藝人張震岳,及其所屬經紀公司老板張培仁,表示檢查機關握有兩人長期吸毒的大量證據,要求檢查兩人的血液毛發(fā)和尿液。并要求在檢查出具相關結果之前,二人被禁止離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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